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9297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193034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126号15幢(附1号4层4-1自编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AYJA8W。
法定代表人:郑国利。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29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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