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102民初5433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八达西路961号。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告:湖南中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1幢25层3#25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西贺州市**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46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核准经营范围含建筑材料、钢结构工程及材料销售。被告因自己工程业务需要,于2020年7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广西贺州市城东幼儿园建设项目网架工程》。2020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贺州市城东幼儿园建设项目工程楼梯栏杆、护窗栏杆、玻璃雨棚、围柱施工合同》。原告已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时至今日还有尾款74690元一直未付清。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公司***及财务人员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中怡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承建的项目还没收到款项,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收回款项,待有钱后再付款。
2022年1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596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中怡公司承认原告**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9690元属实,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案涉建设项目工程,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相应价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96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贺州市**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969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中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韦 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