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
负责人:李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聪明,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业务员,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货场实验小学对面。
原审被告: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负担,退上诉人**6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永刚
审判员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江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