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
负责人:李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聪明,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业务员,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货场实验小学对面。
原审被告: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二分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负担,退上诉人**6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永刚
审判员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江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