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

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81民初3551号
原告: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张台子镇乱泥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701705062M。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辽宁董淑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苏,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2583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
辽宁汇普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晓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