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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509号
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04幢1812室。
法定代表人:吴大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珍珍,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毛岸新苑26号-5010。
法定代表人:尚情伟。
被告:尚情伟,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情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志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