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被告提交反诉申请后,本院通知缴纳反诉费,预期不缴,按撤诉处理,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凡艺

人民陪审员  宋玉琴

人民陪审员  侯朝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甜甜

书 记 员  王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