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被告提交反诉申请后,本院通知缴纳反诉费,预期不缴,按撤诉处理,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凡艺
人民陪审员 宋玉琴
人民陪审员 侯朝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甜甜
书 记 员 王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