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27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427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9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1945元,执行费9696.2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8月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三、2019年8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因被执行人为公司,无需查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等,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询到的土地已被另案查封。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9月28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状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主管领导及其股东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五、本案中查询到的土地,被另案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
六、2019年11月11日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查到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
七、2019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结案标的为630641.2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7民初106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