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斯利奥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冀南新区生态工业城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允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斯利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427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5327元及违约金,缴纳案件受理费15944元,执行费92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2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网络资金,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3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但已被另案拍卖并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为公司,无需查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4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没有正常经营;
五、本案中查询到的财产已被另案拍卖,并以物抵债。
六、2020年7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斯利奥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结案标的为540501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7民初174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刚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