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特36号
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
法定代表人:吕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策,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扬,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小马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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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左建阔
审 判 员 王树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宾宾
书 记 员 乔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