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13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小马庄村(中华南大街和成峰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067042336F。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

***与***、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张明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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