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13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小马庄村(中华南大街和成峰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067042336F。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
***与***、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张明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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