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0民初89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小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067042336F。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经理。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4日经核准由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书民,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河东路76号1313室。
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民、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计27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