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40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文远大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里
书 记 员 王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