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559号
原告:***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南开发区两山口104国道北侧,指定代收人***,联系电话139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
被告:***(曾用名***,系***之妻),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
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联系。
原告***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原告***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