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71某某与某某、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3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坤,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岳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正骏公司驾驶员,住本市铜山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