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93徐州正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牌楼街道锦绣大道鼓北嘉园北区西侧2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远,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商业区3号楼泛亚大厦11层1109、1110、1111室。
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远、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739元,由本院退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孟文儒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