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緮安中兴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9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兴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T81R54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以南,淮金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印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24J9J44,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66号筠城国际广场写字楼11楼01室(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朱东烽。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兴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筠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1281民初92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筠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户名: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账号:44×××16】(冻结期限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日,中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筠诚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兴公司与筠诚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中兴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中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筠诚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户名:广东筠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账号:44×××16】,以及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袁桂春
人民陪审员  刘 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杨 超
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