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57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东方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和被告湖北东方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京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