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571号
原告:***,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湖北东方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东方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费丹
书记员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