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6845号
原告:益阳市卫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中、陈倩,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9号万紫千红1幢1单元2704。
法定代表人:陶明兰。
原告益阳市卫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益阳市卫东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益阳市卫东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跃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亮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