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9号万紫千红2幢2单元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BBQ5K。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关于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铁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270000元;负责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870元,申请执行费3978.05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4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进行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处有赔偿款297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提取;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4000元,其中的116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8284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9月2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处。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永章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到位82840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8903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铭章
书 记 员 王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