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8号之一
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登水,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余达斌,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202号(原地址铁井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7NF988C。
法定代表人:郭晓慧。
被告: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璪都镇洲上社区常青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8R2EQ45。
法定代表人:雷功生。
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0日,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已归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计2799.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9.5元,由原告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刘蓓蓓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静
代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