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8号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202号(原地址铁井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7NF988C。
法定代表人:郭晓慧。
被申请人: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璪都镇洲上社区常青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8R2EQ45。
法定代表人:雷功生。
被申请人:余达斌,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蓓蓓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熊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