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余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8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钟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6MBB2W。
法定代表人:张思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登水,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余达斌,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202号(原地址铁井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7NF988C。
法定代表人:郭晓慧。
被申请人: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璪都镇洲上社区常青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8R2EQ45。
法定代表人:雷功生。
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余达斌、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刘蓓蓓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代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