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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强必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民初242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被告:湖北强必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铁沁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李某,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湖北强必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吴文杰负担。
审 判 长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董 娟
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胥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