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4659502N,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75238-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