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执2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工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史万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三冬,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5032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三冬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6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票款20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另,本案执行费41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若干,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该资产。此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票款20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另,本案执行费41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终结(2015)成民终字第503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