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执2311、2316、2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三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1963、1964、1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秦三冬持有的光华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4.17%的股权(出资额为200万元、已质押)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