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37号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史万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313XXXX,出票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6日,出票人账号071XXXXXXXXXXXXXX,收款人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420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1,5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