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24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迎雪,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江林。
原告***与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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