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363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3682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53号北城阳光今典3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350040X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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