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4161号
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某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于2024年11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胡某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158.2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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