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山东大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804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小堰堤村。
经营者:温复生。
被申请人:山东大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厉东波,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伟荻
书 记 员 李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