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804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小堰堤村。
经营者:温复生。
被申请人:山东大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厉东波,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伟荻
书 记 员 李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