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某某、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3475号
申请人: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东村姚家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人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