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黄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3475号之一
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伟,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东村姚家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高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潜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进高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进高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二项合计2232元,由原告进高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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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谢 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