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798号之一
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伟,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高邮市***招贤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高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粮食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进高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进高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进高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进高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