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81民初1390号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址:保定市东风中路****(康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97756G
法定代表人:尉光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住址:涿州,住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华阳西路**用代码:911306817634286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最终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设立在涿州市的营销服务部自被告处购买一批海尔空调作为办公设备使用。2019年5月31日,被告委派其员工张鹤到原告位于涿州市进行实际安装,张鹤在安装空调钻孔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造成涿州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涿州营销服务部办公楼部分楼体及部分办公设施、设备等财产受损。火灾发生后,涿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警进行救援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对该起火灾进行立案侦查并委托涿州市物价认定中心对原告位于涿州市因火灾受损的办公楼及其它财产进行鉴定,涿州市公安局口头告知原告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各项财产损失数额约为人民币450000元。原告损失虽系施工人员张鹤过错行为造成,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张鹤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辩称造成失火是多方原因造成的,张鹤是按正常的程序操作进行空调安装,不具有过错,引发火灾是包括房屋整体建筑,当天自然条件等多方原因,己致形成损失。二、原告起诉损失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为40万元左右。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我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原告应当对张鹤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行政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答辩人因疫情经营困难,请法庭判决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被告处购买一批海尔空调设备,2019年5月31日,被告委派施工人员张鹤、泰永军、***三人到原告设立在涿州市的营销服务部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结合河北省涿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证明及安装人员张鹤、泰永军及***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起火原因系因安装人员张鹤在安装空调打眼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给水钻注水进行打眼操作,导致水钻钻头与原告办公楼三层接近下方楼板处竖向方钢相接触后引发火灾;起火建筑外墙保温板材为聚苯乙烯泡沫板,保温板直接贴在墙体表面等综合因素导致火势蔓延;起火建筑主要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涿州营销服务部办公楼、西侧涿州鲨鱼健身中心部分房屋及物品、西楼南侧停放的若干电动车、及本田轿车一辆(冀F×××××);施工人员张鹤系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涿价认字【2019】168号)认定本次火灾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46070元,原告实际损失45万元己包含在该损失范围内,鉴于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起诉数额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出警记录一份(复印件)、河北省涿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复印件)、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情况说明两份(复印件)、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本院向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调取的案件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所委派的施工人员张鹤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操作是导致本次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1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涿州市劲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