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大化真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大化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肖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六顺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大化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肖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真龙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大化六顺硅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大化真龙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大化六顺硅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477416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