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正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在安徽省庐江县,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欠款89500元及利息(以89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台市鑫富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1年1月7日,本院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性保险投保情况;
2、2021年1月7日,本院至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调查被执行人金融产品情况,未查到金融产品;
3、2021年1月7日,本院至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到住房公积金;
4、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财产,除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付通4419.39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6、2021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4月16日,本院委托海门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5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10、2021年5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调查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系空挂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1、2021年5月20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已扣划并发放申请人的4419.39元,已查封被执行人一辆汽车(已责令其交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王世华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立华
书 记 员 何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