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7135号
原告:山东宏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9071995D。
法定代表人:*国印,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HM9T1M。
法定代表人:武奇,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磐砾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驰装饰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原告山东宏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