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7135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山东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印,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山东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2月日至2020年12月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18元,由保全申请人山东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