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03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工业园创业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5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8)517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经审核,本执行案件所依据的*******(2018)517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关于执行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2019)豫0191执103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