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701号
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双楼乡孔庄行政村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6BW3KXE。
法定代表人:张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工业园创业大道中段路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40G6NA6L。
法定代表人:武智红,职务:经理。
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郸城县润稼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封志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