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执1057号
申请人:***,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人:***,女,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人:张莹,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陈某,女,201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工业园创业大道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40G6NA6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莹、陈某与被执行人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申请执行人***、***、张莹、陈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抚恤金835781.48元。
本院认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莹、陈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振平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秦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