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0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河南省巩义市,系陈某母亲。
被执行人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工业园创业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张某、陈某申请执行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豫0191执10218号执行案件,称因其公司已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郑东劳人仲案字[2018]517号仲裁裁决书永远不可能生效。后2019年12月27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及***、***、张某、陈某提出复议,本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20)豫019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复35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20)豫0191执10218号执行案件,现(2020)豫01执复35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陈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谢玉龙
书记员张继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