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6民初1237号
原告:***,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江县华厦颐昌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龙胄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平江县***老年公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病情尚未稳定,司法鉴定机构暂时无法对其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诉讼,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予以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冯四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单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