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5198号
原告: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8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2号1号楼4121室。
法定代表人:郑报。
原告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讯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科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进公司经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科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出货款5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框架》合同一份,对被告精进公司向原告安科讯公司(历史名称: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室外wifi热点、2.4G天线、5.8G天线等产品。根据《购销合同框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和服务,在《购销合同框架》内,向原告送达正式《采购订单》。根据《购销合同框架》第6.3.1条约定,买卖双方确认订单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订单总价50%货款。第6.3.2条约定,设备到货后且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50%货款。根据《购销合同框架》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016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下采购订单,采购如下设备:室外wifi热点65套,总价91000元;2.4G天线130根,总价13000元;5.8G天线130根,总价13000元,合计总价为117000元。被告支付58500元货款后,剩余58500元货款被告收到货物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支付,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精进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安科讯公司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性可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安科讯公司原名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被告精进公司(买方)与原告安科讯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框架》一份,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室外WIFI热点(单价1400元)、2.4G天线(单价100元)、5.8G天线(单价100元);如果买方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将根据本合同在本合同框架内卖方送达正式的《采购订单》;本合同附件中所列明的设备及服务的单价即为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及服务单价,各方在以《采购订单》的形式进行采购时应当严格执行该等价格;买卖双方确认订单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订单总价50%的货款,合同设备到货后且经初验合格无质量问题,买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的50%货款。
同日,被告精进公司与原告安科讯公司签订一份《采购订单》,约定被告精进公司向原告安科讯公司订购室外WIFI热点65套、2.4G天线130根、5.8G天线130根,货款总额117000元。后被告精进公司向原告安科讯公司出具一份《设备到货证明》,载明其收到前述《采购订单》项下设备。被告精进公司后向原告安科讯公司支付货款58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科讯公司与被告精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框架》、《采购订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安科讯公司依约向被告精进公司交付设备,被告精进公司亦予以确认,但被告精进公司未能按约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安科讯公司现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精进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剩余货款58500元,符合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精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起强
人民陪审员  郑 捷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凌霄
书记员董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