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6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琦,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科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5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安科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精进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未收到一审法院文书;2.案涉设备实际系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使用,但案涉产品无法满足十堰市公安局的使用需要,精进公司已多次要求安科讯公司退货;3.安科讯公司应拆回案涉设备,退还精进公司的预付款60000元,并赔偿精进公司损失120000元。
安科讯公司辩称,1.精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报在一审中恶意拒领文书,有意拖延文书生效时间;2.精进公司从未向安科讯提出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主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依据;3.精进公司的欠款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安科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精进公司向安科讯公司支付货款585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精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科讯公司原名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精进公司(买方)与安科讯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框架》一份,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室外WIFI热点(单价1400元)、2.4G天线(单价100元)、5.8G天线(单价100元);如果买方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将根据本合同在本合同框架内卖方送达正式的《采购订单》;本合同附件中所列明的设备及服务的单价即为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及服务单价,各方在以《采购订单》的形式进行采购时应当严格执行该等价格;买卖双方确认订单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订单总价50%的货款,合同设备到货后且经初验合格无质量问题,买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的50%货款。同日,精进公司与安科讯公司签订一份《采购订单》,约定精进公司向安科讯公司订购室外WIFI热点65套、2.4G天线130根、5.8G天线130根,货款总额117000元。后精进公司向安科讯公司出具一份《设备到货证明》,载明其收到前述《采购订单》项下设备。精进公司后向安科讯公司支付货款58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安科讯公司与精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框架》、《采购订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安科讯公司依约向精进公司交付设备,精进公司亦予以确认,但精进公司未能按约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安科讯公司现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精进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剩余货款58500元,符合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精进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精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科讯公司支付货款58500元。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精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精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5份证明资料:即证明资料1.精进公司与十堰市勋阳县公安局微信群(11)聊天记录;2.勋阳公安局项目(9)微信聊天记录;3.精进公司与安科讯公司总经理张小平的聊天记录;证明资料1-3拟共同证明案涉设备不合格,精进公司已与安科讯公司多次沟通解决的事实;4.退货说明及快递记录,拟证明案涉货物不合格,精进公司已向安科讯公司退货的事实;5.精进公司出具的货物不合格的文件,拟证明案涉设备一直无法使用,并给精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安科讯公司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经审查,因精进公司未提交上述证明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凭证供法庭核验,且上述证明资料与本案亦缺乏关联性,故对以上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精进公司主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或精进公司已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安科讯公司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因此,精进公司以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本案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精进公司另要求安科讯公司退还预付款60000元,并赔偿其120000元损失,但如前所述,其无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未提起反诉,故其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精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精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江 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 炜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