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552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南陈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875607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