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552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南陈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875607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