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73号
原告:福建省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光泽县荣兴花园5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延生,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江,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谢发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建瓯市。
原告福建省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建设公司)与被告**、谢发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延生、叶盛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发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谢发机共同偿还浩瀚建设公司代为垫付的各施工班组工程款合计12470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垫付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年3.85%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9日,浩瀚建设公司中标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2021年2月3日,浩瀚建设公司与**、谢发机签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将项目工程中的所有钢构及铝单板、耐候钢板及辅助材料生产、安装、售后等工程雇佣给**、谢发机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65000元;工期45天;**、谢发机须及时足额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2021年2月4日,浩瀚建设公司与**、谢发机签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将项目工程中的所有土建工程及辅助材料生产、安装、售后等工程雇佣给**、谢发机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5000元;工期45天;**、谢发机须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约定工期届满,**、谢发机未依约完成施工项目。2021年3月30日,**出具《工程进度承诺表》,但仍未兑现承诺完成施工。2021年5月20日,浩瀚建设公司与**、谢发机在施工现场核对**、谢发机已完成工程量,**、谢发机予以确认后撤场,未完成的工程由浩瀚建设公司继续施工完成。**、谢发机施工期间,浩瀚建设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211573元给**、谢发机,但**、谢发机未依约优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因**、谢发机施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未支付,为了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浩瀚建设公司经与班组工人充分协商,实际垫付124701元,结清**、谢发机施工期间拖欠的工人工资。现浩瀚建设公司依法向**、谢发机主张返还浩瀚建设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为维护浩瀚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谢发机未作答辩。
浩瀚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班组承包合同》2份、《工程进度承诺表》、《工程完成量清单》、收条、电子回单等证据。中谷米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前述的证据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粮食购销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3日,浩瀚建设公司与**、谢发机签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浩瀚建设公司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中所有钢构及铝单板、耐候钢板及辅助材料生产、安装、售后等工程承包给**、谢发机施工,工程合同总价为265000元,工期45天。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乙方(**、谢发机)”须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共支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甲方公司(浩瀚建设公司)。若因乙方未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2021年2月4日,浩瀚建设公司再次与**、谢发机签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浩瀚建设公司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二期建设A地块侧门及配套工程中的所有土建工程及辅助材料生产、安装、售后等工程承包给**、谢发机施工,工程合同总价为55000元,工期45天。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乙方(**、谢发机)”须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共支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甲方公司(浩瀚建设公司)。若因乙方未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约定工期届满后,**、谢发机未依约完成施工项目。2021年5月20日,浩瀚建设公司与**、谢发机就**、谢发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后撤场。**、谢发机施工期间,浩瀚建设公司合计向**、谢发机支付工程款211573元,因**、谢发机在施工期间未优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浩瀚建设公司于2021年5月中旬起陆续通过案外人黄鑫实际垫付工人工资合计124701元。浩瀚建设公司要求**、谢发机返还垫付款项无果。为维护浩瀚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浩瀚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垫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浩瀚建设公司在垫付工人工资后,可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向**、谢发机追偿垫付的工人工资款项。故浩瀚建设公司要求**、谢发机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款124701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双方未就垫付工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谢发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发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省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人工资垫付款124701元;
二、驳回福建省浩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谢发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