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4590、4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大运**新成大厦1422-1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4753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坤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571、2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在一审21571号案诉请判令:1.***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11.68元;2.***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610.26元;3.***公司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21571号案判决主文:一、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工资5911.68元;三、***公司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610.26元;四、***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公司已预交),由***公司负担。
***公司在一审21572号案诉请判令:1.***赔偿***公司在**酒店项目预算工作中,因个人原因漏算工程造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000元;2.***赔偿***公司在三江口旅游摩天轮照明项目预算报价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73753.2元;3.***赔偿***公司在惠东嘉旺花园二期项目预算工作中因个人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374元;4.***赔偿***公司车辆**费4500元;5.***赔偿***公司电脑**及数据恢复费700元;6.***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21572号案判决主文: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公司已预交),由***公司负担。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全部诉求;2.本两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第1页系***与*****的聊天记录,说明***进行报价时或调整报价时,均需要***公司的同意跟确认。第2到4页,***与**招标单位盛琴的聊天记录,证明案外人知晓报价,因链接出现价格上浮,***与其协商进行情况说明后重新报价,最终***公司并不存在损失。第5到6页,***与*****的聊天记录,说明***公司知晓案外人未追究***公司报价失误的问题。第7到9页,***与******、**的聊天记录,说明车辆**费用只产生了700元,已经在***当月工资扣除实际修车费用600元,另外电脑不单单是***在使用,**也是因为正常的电脑损耗,**费用不应由***承担。二、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金额为8000元。以上证据一审法院未组织上诉人质证即当庭宣判,二审期间上诉人就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被上诉人仅提交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聊天对象、内容均无法核实;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多个项目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诉人损失,且在工作中损害车辆及电脑,上诉人损失数额应在其工资等款项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本两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律师费;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赔偿的各项损失应否予以支持;三、一审法院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时确认被上诉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911.68元,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11.68元,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共同填写的转正审批表、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已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岗位、工资等关键信息,系实质上的劳动合同,本院对此认为,上述文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构成实质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核算该期间的工资差额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被上诉人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酒店项目预算工作中,因个人原因漏算工程造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000元,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项目最终以标价成交,并未给上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三江口旅游摩天轮照明项目预算报价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73753.2元、在惠东嘉旺花园二期项目预算工作中因个人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374元,对于上述主张上诉人提交了三江口旅游摩天轮照明项目损失表、惠东嘉旺花园二期项目预算表等证据,上述证据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未经被上诉人确认,不足以证明因被上诉人的失误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审对上述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赔偿车辆**费4500元,根据当事人微信记录所显示的内容,被上诉人已承担了600元损失并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双方之间关于车辆责任事故引发的纠纷已结,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45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赔偿电脑**及数据恢复费700元,但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硬盘的损坏系被上诉人所导致,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赔偿电脑**及数据恢复费7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诉人同意质证,但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直接下达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确未组织上诉人进行质证,本院二审期间已经就该证据组织上诉人重新质证,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已经在仲裁阶段提交,上诉人亦已在仲裁阶段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虽未组织质证,但未造成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亦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